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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屋新闻
海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补贴额一览表
- 编辑:【石屋之家】更新时间:【2012-04-11】浏览次数:【1382】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
琼农字〔2012〕35号
各市、县自治县、省农垦总局农机、财政管理部门:
为了做好我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了《海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海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并已经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海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和农机科技创新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发展热带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以推进水稻、瓜果菜等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和设施农业为重点,兼顾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创新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农机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推动建设“五基地一区”,促进我省农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结合海南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农业生产和农民实际需求,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支持瓜果菜生产急需的喷滴灌节水设备等设施农业装备、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农具、冷藏保鲜及农产品加工机械和畜牧养殖以及沼气循环利用机械,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建设增产增效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热带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瓜果菜、南繁育种、畜牧、水产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控制规模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县及国营农垦系统。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农机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以及2011年各地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拟定2012年各市县、农垦系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第一批),具体安排参见海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分配表。
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需要,2012年用于清粪车、农田基本建设挖掘机械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本市县(省农垦总局)补贴资金规模的20%。
三、补贴机具类型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的确定
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我省实际需要,按照“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原则和要求,确定我省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并与适合海南省推广应用的2012年度全国通用类机具合并形成了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12大类28个小类81个品目的补贴农机具及设备(详见《海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斗容量>0.4m3的农用挖掘机以及水稻育秧苗床大棚、薄膜大棚设备的骨架部分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各市县(省农垦总局)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确保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补贴机具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机具(设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原则上单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2012年我省购买补贴农机具(含建设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冷库设备)年内享受补贴资金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建设设施大棚年内享受补贴资金每户不超过20万元;购置大型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每户不超过20万元;申请购买增氧机等小型农机具的,个人原则上不超过20台、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超过50台。同一类型补贴产品数量较多时,申请人须提供补贴机具作业面积(或种养面积、加工能力、冷库库容)合同等证明材料,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的确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和国营农垦系统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跨市县选择经销商自主购机。
(二)经销商的确定及管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具备海南省农业厅制订的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备案后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认定工作按照《关于做好申报海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指定经销商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1〕244号文)办理。
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和承诺,并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补贴机具配置和最高销售价格等相关内容,不得代办补贴手续或擅自提高补贴机具销售价格。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补贴机具的农机企业应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五、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程序
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基本流程是:申请人申请→审查→公示→签发确认意见→购机(申请建设设施大棚、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的,申请人须与经销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核机并喷印机具编号(照相)→建档(报账)。即申请人凭身份证等身份有效证明(证件)向所在地的乡镇或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营农垦系统向所在地的农场或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申请确认表》(申请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如实填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农机管理部门变更),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或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签署农机购置补贴确认意见(《申请确认表》不得由经销商代办,财政补贴金额应当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填写并如实告知申请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补贴机具经销商差价购买补贴机具(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签订如设施大棚、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工程建设合同等),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完成验收、喷印补贴机具编号〔设施大棚、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等建设地点醒目位置由经销商制作标志牌,标志牌尺寸1200×800mm,内容标有:标志牌名称(统一称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农业补贴基地)、补贴对象姓名、补贴机具名称及数量、补贴机具编号、建设地址、经销商名称等〕、照相、建立补贴机具信息档案、补贴资金报账。
喷滴灌节水设备、简易保鲜冷藏设备购置建设补贴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详见琼农字〔2010〕74号和琼农办〔2010〕59号)、《关于做好2011年简易保鲜冷藏设备购置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1〕98号)的规定办理,申请建设喷滴灌节水设备购置补贴的农作物原则上要求生长周期一年以上或常年菜篮子基地。设施大棚购置建设补贴的具体操作另行通知。建设设施大棚、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报账时另需提供验收报告。
为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下小额补贴资金的,可以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同时现场公示现场购机(即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
六、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和《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后,各市县、各单位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每次向省农机主管部门申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账时,应当将含有补贴对象姓名等信息的《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等资料抄送市县财政部门,以备市县财政部门随机抽查和监督。
为防止弄虚作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报账所列机具清单必须经生产厂家盖章确认方可拨款,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供货方(垫付补贴资金的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直接供应补贴机具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含2012年补贴机具海南省生产企业)必须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发票,发票标明的机具销售价格必须含补贴金额在内,“备注栏”应当注明补贴金额、实收农户金额等。经销商不得以省外补贴机具生产厂家开出的发票申请报账。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我省2012年开始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后,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以及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应当按照系统设定的管理权限由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切实发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农机购置补贴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七、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时间安排
2012年我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期限截至11月30日,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
为加快补贴资金支出进度,减轻经销商资金周转压力,我省每月20日进行一次集中报账,各单位要抓紧报账支出,确保在期限内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工作。经销商应当在补贴机具销售后次月15日前向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报账,对跨季度不按时报账的,补贴资金需等年底有剩余资金时方可办理报账。
2012年中央已拨付我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第一批分配资金控制规模,抓紧组织实施,争取在7月底前基本完成。
八、其他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市县(省农垦总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沟通协调,精心组织,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县领导牵头,农机、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督。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广泛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抓紧制定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推进计划,于4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违反规定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完成补贴机具验收和编号喷印工作(设施大棚、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等建设由经销商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标志牌),并将购机者和补贴机具拍照存档以备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全部办理牌证,所有享受补贴的机具(设备设施)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各市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或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至少每半个月要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在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市县(省农垦总局)的补贴资金规模、受益农户名称、补贴机具产品型号及数量、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省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省农垦总局)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积极会同农机等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机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落实职责,保障经费。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经销商应及时向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已销售的补贴农机具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购机者等信息,以便掌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和经销商要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文件、申请确认表、(工程建设)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照片等材料收集、归档、装订和保管工作(申请人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项目组织管理经费。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应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的3%~5%,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对6月底前无法落实工作经费影响项目实施的市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已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农机管理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方案和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购机补贴政策、程序等信息,积极做好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的宣传引导、咨询解答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保证做到每月20日前结算一次,协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购机者的反映,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省农业厅电话:65332905、65338099),及时调查处理购机者的投诉,保护好购机者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请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化管理局、省财政厅农业处,以便汇总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