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儋州市城镇规划建设和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1次会议精神(纪要〔2014〕1号),新建儋州广播电视台发射台项目选址位于那大镇鲁基窝,现有变电站西侧,用地面积100亩。经查,该地块已于1994年至1995年间被征用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现将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市政府关于《研究电视塔搬迁建设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纪要〔2014〕33号),首期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面积20亩,涉及拟征收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单位为那大镇石屋村委会冒坤等村集体。
二、地块四至范围:儋州市那大城区西北侧鲁基窝(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集体、农民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须持土地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办理登记手续。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工作。涉及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的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委托测绘和评估单位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集体、农民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需要索取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材料的,请到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领取。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若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标准做出新的标准,则按新的补偿标准计算予以补偿差价。
五、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工作,并与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那大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及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农民思想工作,并组织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农民实地指界丈量。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集体、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前,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