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屋村路口频发盗抢案件
编辑:【石屋之家】更新时间:【2013-12-09】浏览次数:【3754】
原标题:租轿车深夜游荡街头蒙面持刀抢劫摩托车
儋州两男子涉多起抢劫案被判重刑
夜色中,一伙男子租用小轿车四处游逛寻找作案目标,多起摩托被盗案及蒙面持刀抢车案陆续发生。对此,儋州警方紧锣密鼓展开调查,几个月过去终于收网。最近,参与这几起案件的两名涉案人员被儋州法院判处重刑。
报警摩托被盗或被抢案连发
2012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在儋州市中和镇北门街一歌厅处,陈先生停放在该歌厅楼下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125型二轮摩托车被盗。被盗时该车没锁大锁。
2012年2月28日3时许,何先生驾驶一辆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儋州市那大镇石屋村往北约50米处时,突然被一辆黑色小轿车从左边超过停下挡住去路,从车上下来戴着口罩持刀的三个人。受威胁之下,何先生被他们从车上拉下,摩托车也被抢走。
2012年3月19日晚9时许,王先生驾驶一辆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黄先生行驶至儋州市那大镇石屋村与侨植农场交叉路口处时,突然窜出两名持长柄钩刀的蒙面男青年。
害怕之下,王先生意识到这是抢劫,慌忙将车拐往侨植农场方向的路口。然而,往侨植农场方向的路边又冲出一名持长柄钩刀的蒙面男青年,拦住了王先生。
见势不妙,王先生赶紧弃车撒腿就跑,而他的朋友黄先生则摔倒在地。惊慌之余,王先生看见那三名男青年持刀走向黄先生,也不知从哪来的勇气,王先生跑回去叫不要砍。那三名男青年威胁他们,从王先生的口袋搜出一串钥匙后将摩托车抢走,而停在交叉路口处的一辆小轿车也跟在摩托车后面逃离现场。
收网两名嫌疑人相继落网
这几起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侦查工作迅速展开。2012年7月13日上午,儋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根据特情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赶到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某宾馆328房间将一名叫郭某云的犯罪嫌疑人抓获;2012年9月14日下午,该支队经侦查发现,又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卜出现在儋州市那大镇大洲桥附近的一间水泥店。很快,办案民警赶到该水泥店将李某卜抓获。
据了解,1990年出生的男子郭某云初中文化,无业,住儋州市国营西庆农场某队。男子李某卜1988年出生于儋州市,个体司机,住儋州市国营西庆农场某队。
据交代,那辆被盗的摩托车由郭某云和一名成员拿去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已共同分赃。破案后,该车尚未追回。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8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建设雅马哈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04元,被抢的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625元。
交代分工“埋伏”持刀抢车
据李某卜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2月28日凌晨,其驾驶一辆租来的小轿车伙同郭某云等4人在儋州市中和镇盗得一辆摩托车后,返回那大镇。在途经西联农场路段时,看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西联农场往那大镇老路方向驶去,郭某云等人提出抢劫摩托车,李某卜表示同意,于是,其驾车超过那辆摩托车,并在该路段一个拐弯处将小轿车横停在路中间,那名男子只好停下来,由郭某云等3名成员戴口罩持钩刀下车将那名男子的摩托车抢走。
据郭某云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约8时许,其驾驶一辆租来的小轿车载着3名人员,并带上钩刀和口罩等工具,伺机寻找目标实施抢劫。他们驾车到那大镇石屋村与侨植农场交叉路口处后,停车在该处守候。郭某云坐在车上,两名成员则持刀并戴上口罩站在石屋村路口处“埋伏”,另一名成员也持刀并戴上口罩站在侨植农场路口处守候。
在守候过程中,他们看到一名男子驾驶着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一名男子从那大镇方向往石屋村路口处驶来,“埋伏”的两名成员就持刀冲出路边大声说“站住”,驾车的那名男子害怕,就往侨植农场方向驶去。另一名守候的成员持刀冲出来叫喊“站住”,那两名男子弃车逃跑,后驾车的那名男子又返回来。将摩托车抢走后,郭某云等人逃离现场,后将摩托车卖给他人,得款4000元,得款由郭某云用作交通事故赔偿。
判刑一人8年多一人5年多
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云、李某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中,郭某云参与劫取他人财物两次,价值人民币16929元;李某卜参与劫取他人财物一次,价值人民币530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此外,郭某云、李某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亦构成盗窃罪。
该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8年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5年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对这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